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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娱乐官方直营平台真人视讯返水高首存送88元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25-12-26 09:06:4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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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娱乐官方直营平台真人视讯返水高首存送88元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二)

  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

  六、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七、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

  八、如何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多重权利和不同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经营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请求和请求人民法院保障的权利类别,科学确定征收补偿案件的原告。

  1.对征地公告(征地批复、征收决定)等直接影响所有权的行为不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转为城镇居民,但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地农户起诉征地行为的,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征收其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是否合法。

  1.被征地农户基于所承包的土地、附着物与青苗、宅基地及房屋以及社会保障等权益,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的,可以就补偿问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土地承租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土地经营权人等,与补偿安置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以就补偿问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已经就相应补偿安置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其他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补偿安置对象产生异议的,宜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确有证据证明补偿安置协议是无权处分的,权利人也可作为原告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1.被征地农户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延伸起诉与其无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行为、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等行为的,一般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征地补偿活动结束后,被征地农民起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办理相应不动产权证书等行为的,一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六、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准确确定征收补偿案件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告知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拒绝变更或者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对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复后的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行为和补偿行为不服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2.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期间的征地补偿登记行为、调查确认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等不服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具体组织调查确认行为的行政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被征收人对强制实施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首先推定是具有法定责令交出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宜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自己未实施强制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实施的主体;当地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的,应当视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4.补偿安置问题既未通过协商解决,也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判的,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依法先行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要求依法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1.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法行使征收补偿过程中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行为不服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2.对项目指挥部、土地储备中心等实际参与实施单位的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乡镇人民政府等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组建项目指挥部等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市、县人民政府已明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等实际管理工作的,也可以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适格被告。

  1.被征收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管理部门或者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起诉要求履行补偿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协议、确认协议无效等,应以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2.被征收人与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指挥部、项目部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般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市、县人民政府已经明确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工作的,也可以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

  对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征收人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县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强拆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实施强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确非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拆的,应当依法释明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释明后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明显滥用诉权或者为规避级别管辖权,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被告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1.被征地农户认为用地单位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形且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处理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有监督检查职权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而不应以省级、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告。

  2.被征地农户已经对征地行为、补偿行为等提起过诉讼且未获支持的,或者提出的投诉举报确属信访性质,被征地农户对行政机关按信访程序处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七、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

  人民法院要重视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积极引导相应的行政主体在征收补偿安置环节及早发现并及时固定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有效解决土地地类纠纷、土地面积纠纷、附着物及青苗数量纠纷,以及宅基地与房屋类型、面积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纠纷等。依法经过评估程序的,要引导当事人穷尽评估异议程序,减少因相关证据被灭失后,再诉请人民法院审查问题。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并在恰当的起诉时机起诉相应的行政行为,既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又尽快稳定征收补偿法律秩序,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等行为不服起诉的,原则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征收补偿等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补偿行为时间有分歧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并引导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公告中,一次性统一告知对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期限,引导被征收人及时行使请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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