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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11-03 21:36:16 点击量:
AG娱乐,AG真人,AG平台,AG旗舰厅,AG视讯,AG娱乐平台,真人视讯平台,首存送彩金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种类增加了“限制从业”的。所谓行为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永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
限制从业的决定应当写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否则相对人可能会因不知情而在禁入期内投入资金、时间等资源,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此情况下遭到行政许可部门拒绝后必然引发系列复议、诉讼,甚至出现信访纠纷等。
“限制从业”大多发生在有行业准入许可的专业领域,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一般和资格罚中“吊销许可证件”紧密联系在一起。所谓资格罚,是指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主体依法予以吊销、中止或限制许可的处罚[1]。
资格罚一般分为三种,一是常见的吊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即让当事人完全丧失从事某项许可活动的资格,如娱乐场所消费客人因陪侍女性争风吃醋大打出手导致出现刑事案件,文旅部门依据公安部门情节严重的研判,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是中止许可(暂扣许可证件),即中止当事人一定期限内从事某项许可活动的能力,如出境社领队针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情况,不及时向组团社(出境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暂扣其领队证(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已改为备案管理制);
三是限制许可(降低资质等级),即对原先的许可范围、等级依法予以的限制、缩小和降低等,如出境社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暂停出国旅游业务,在暂停期间只能做国内旅游业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2021年11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6号,2021年3月)》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做好内容解读”。2021年11月16日,该《规定》的起草司局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就出台〈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该解读明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其中,第十八条第(四)至(九)项直接援引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第(四)至(六)项直接援引了《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因此,相关管理措施为依法确定,并非新设处罚[2]”。
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对部门规章的解读,结合一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践,笔者认为应以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作为时间截点:
1.在2021年7月15日前,既有涉及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若有限制从业的文字表述,如《旅行社条例(2020年版)》第六十四条,《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应理解为行政管理措施,不宜作为单独行政处罚,可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括号形式描述强调即可,见图:
2.在2021年7月15日后,既有涉及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若有限制从业的文字表述,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版)》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版)》第七十条第一款、《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版)》第四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版)》第四十六条等,虽然上述行政法规最新修改时间皆是2021年7月15日后,但是上述行政法规初次立法时间皆在2021年7月15日前,所谓“限制从业”条款从条例公布之初即存在,彼时也未有“限制从业”处罚种类,探求其立法本意,应理解为行政管理措施,不宜作为单独行政处罚,可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括号形式描述强调即可。
3.在2021年7月15日后,全新公布或酝酿的涉及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不包括地方性法规),笔者针对存在“限制从业”处罚种类或文字表述的梳理如下,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6号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10月16日公布,2024年1月1日施行),该行政法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以及第五十七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上述罚则属于针对法人、自然人的双罚制,针对自然人的“限制从业”处罚种类务必单独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知晓,并保障其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若干救济权利。
② 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广播电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该法若正式公布且“限制从业”等条款保留,则该罚则属于针对法人、自然人的双罚制,针对自然人的“限制从业”处罚种类务必单独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知晓,并保障其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若干救济权利。
